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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原溫州市恒星電子有限公司廠區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公示原溫州市恒星電子有限公司廠區可劃分2個區塊,北區塊為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繁華西路13號、南區塊為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富強西路20號(東經120.53440447°~120.53485514°,北緯27.99698471°~27.99761006°),地塊面積1555.9m2(2.334畝)。該地塊位于郭溪街道上嶼工業區,用地性質為一類工業用地,為郭溪街道上嶼小微園提升改造的一部分。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保部令第 42 號)及《浙江省污染地塊開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的相關規定,該地塊歷史上曾作為制革、電鍍生產用房,屬于浙環發〔2018〕7號中要求開展疑似污染地塊調查的重點行業關停企業,生產過程可能造成場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為此,溫州市恒星電子有限公司委托溫州新鴻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對原溫州市恒星電子有限公司廠區地塊(以下簡稱“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以判斷該地塊是否存在污染。 溫州新鴻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等技術文件要求開展,并編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原溫州市恒星電子有限公司廠區的土壤與地下水采樣檢測由浙江中譜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實施完成,整個采樣過程我司委派技術人員全程陪同監督,以確保過程規范性、科學性、合理性。調查結果表明: (1)地塊內5個土壤點位20個土壤樣品中污染物(45項基本項目、石油烴 C10~C40)濃度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地塊符合一類工業用地的要求,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工作。 (2)本次調查地塊內設置的3個點位的地下水指標pH值、硫酸鹽、氯化物、耗氧量、硫化物、亞硝酸鹽氮、汞、砷、鉛、鎘、六價鉻、鎳、銅比標值均小于1;a、b、c點氨氮比標值大于1,即地下水質量達不到《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Ⅳ類標準的要求,超標因子為氨氮。 氨氮屬于一般化學指標,無相關毒性參數,且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基本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但考慮到后續地塊開發利用過程需進行地下水降水,要求后續做好耗氧量、氨氮的跟蹤監測工作,抽出的地下水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地表水體,避免影響其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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